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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 2026-10-27 阅读 31 次 字数 3418

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2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现将《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6年10月23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23〕7号)中建议提案办理相关核心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川府发〔2023〕29号,2024年修订)《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州、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川、阿坝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遵循州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和州委工作要求,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州政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覆盖办理全流程,包括交办、承接、答复、回访、动态跟踪、公开、归档等环节。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州人大代表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州、县(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联名提出、代表团提出的相关书面意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州政协委员、参加州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向州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立案,属于州、县(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涵盖集体提案、个人提案、联名提案等各类立案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政府统筹,分级负责。州政府全面统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定期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州政府部门承办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要负责人牵头研究、协调处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群众反映集中的建议提案。

第八条 依法办理,按规操作。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坚持依法行政理念,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统一流程规范操作,确保办理程序合规、结果合法,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千方百计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良言”转化为治理实效,建立跟踪问效和“回头看”机制,形成办理、反馈、改进、提升的工作闭环。

第四章 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办理。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应在收到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政协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州人民代表大会、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书面答复代拟稿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向州政府办公室说明情由,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并报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备案后,可延迟报送,延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经备案后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建议代表、提案者(以下简称:提出人)联系,了解提出人的初衷和意图等,针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内容,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类办理。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人民政府职权及其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积极反映情况、主动对接协调;确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的问题,应向提出人说明情由,并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答复代拟稿内容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针对性强,态度诚恳、有理有据、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逐条回应。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州政府办公室。主办单位单独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拟制书面答复代拟稿报送州政府办公室。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调,会办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报送会办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拟制书面办理答复代拟稿,与会办单位联合报送州政府办公室。

答复函件应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正在解决的,应标注“A类”;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标注“B类”;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应标注“C类”;答复函件应明确办理结果的具体落实情况和后续推进计划,确保答复可落地、可追溯。

人大代表个人提出的建议,答复函件应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分别寄送每位代表或商领衔人大代表后请其转达附议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个人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每位委员;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召集人。

代表建议答复函件应同时寄送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所在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应同时寄送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正在解决的,应跟踪落实的效果、质量和进度。对已出台新政策或有新进展的,应及时向提出人通报;对承诺解决,但在实施过程中未解决或未按进度安排解决的,应向提出人说明情由,重新制定整改措施。

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按计划(规划)持续推进。对推进情况较好或有望提前解决的,应及时向提出人通报;对计划(规划)有变更或未按计划(规划)推进的,应向提出人说明情由,调整完善计划(规划)并明确新的推进时限。

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继续加大力度,创造条件,努力解决。对条件成熟的,应及时向提出人通报并加快办理;对长期无法解决的,应形成专项说明,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相关信息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在州长领导下进行,州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分管,州政府秘书长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副州长领衔办理分管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工作要求,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跟踪督办,负责起草州政府向州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办理工作报告、向州政协的提案办理工作通报。

第二十六条 由阿坝州人民政府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参照国务院、四川省关于全国及省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上位规定未明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修订)>的通知》(阿府发〔2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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